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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之间是什么关系,流程如何衔接?

2026-08-29 09:50:02 浏览次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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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工伤认定申请】
规定了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用人单位、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程序。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能力鉴定条件】
明确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这明确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前提条件。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内容】
规定了劳动能力鉴定的具体内容,包括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伤残等级)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

二者关系

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是工伤处理流程中前后相继的两个独立程序:

流程衔接

两者的衔接流程大致如下:

第一步:申请并完成工伤认定

第二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第三步:进行鉴定并出具结论

总结与建议

顺序不可颠倒:必须先完成工伤认定,获得《认定工伤决定书》后,才能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未经认定或认定不构成工伤的,无权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时效性要求:务必注意工伤认定申请的1年时效,避免因超期导致权利丧失。 资料准备: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确保工伤认定决定书及相关医疗资料齐全、有效。 权利救济:若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若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可在收到该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综上,工伤认定是确认“是否属于工伤”的资格程序,而劳动能力鉴定是评定“因工伤导致何种程度劳动能力丧失”的评级程序。前者是后者的必经步骤,后者是前者的必然延续,两者共同构成工伤职工获取相应待遇的完整法律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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