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对您问题的具体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探望权】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祖孙抚养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综合来看,虽然法律对祖父母的隔代探视权没有明文规定,但在本案的具体情况下,奶奶的探望请求是有法律基础的。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会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综合考虑前述各项因素。
建议如下:
最终结论:奶奶作为孩子的祖父母,在法律上享有在一定条件下探望孙子的权利。具体能否实现,取决于法院对“未成年人最佳利益”的综合判断。因此,建议优先协商,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