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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休年假的补偿,劳动法中具体是哪一条款作出了明确规定?

2026-05-22 18:44:01 浏览次数:1
详细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以及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等配套法规进行规范。

核心法律条款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关键要点解析

法律依据

注意事项

如果单位既不安排休假也未支付补偿,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实践中需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资条、沟通记录等)。

建议遇到具体争议时,咨询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或专业律师,以结合实际情况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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