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对您问题的具体分析: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年休假安排与补偿】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未休年假补偿】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结论:单位关于年休假“过期作废”的规定,因其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您有权要求单位安排年休假或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行动建议:
风险提示:请注意时效性。劳动仲裁的时效为一年,从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即单位拒绝您休假或补偿时)起计算。请务必在法定时效内主张权利,以免权利无法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