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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返聘人员的工资报酬应该如何约定,是否还受最低工资标准的约束?

2026-04-03 20:35:01 浏览次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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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合同终止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达到退休年龄】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退休人员用工关系】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二、具体分析

1. 退休返聘的法律性质:劳务关系 2. 工资报酬的约定 3. 最低工资标准的适用问题

三、结论与建议

结论: 退休返聘人员与聘用单位之间构成劳务关系,其工资报酬由双方自由协商确定,不受最低工资标准的约束

建议

签订书面协议:为避免争议,建议双方签订书面的劳务合同聘用协议,明确约定报酬、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等核心条款。 明确报酬细节:协议中应清晰载明报酬的计算方式(如按小时、按项目等)、支付周期、支付方式等,避免模糊不清。 注意合同性质:协议中应明确双方的法律关系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以避免未来产生身份认定争议。 保留证据:妥善保管协议文本、报酬支付凭证、工作沟通记录等,以备不时之需。 关注其他风险:虽然不受最低工资标准约束,但聘用单位仍需注意其他法律风险,如劳务人员在工作期间发生人身损害的赔偿问题等。

综上,退休返聘人员的工资报酬属于劳务关系下的协商范畴,双方享有较大的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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