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合同终止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达到退休年龄】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退休人员用工关系】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结论: 退休返聘人员与聘用单位之间构成劳务关系,其工资报酬由双方自由协商确定,不受最低工资标准的约束。
建议:
综上,退休返聘人员的工资报酬属于劳务关系下的协商范畴,双方享有较大的自主权。